四川省医院协会
- 发布者:
- 四川省医院协会
- 最后修订:
- 2018年05月27日 15:20
- 医疗协会 2175
四川省医院协会简介
四川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自成立起至2016年6月期间,与成立于1987年3月的四川省农村卫生协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协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站、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协会内设有9个分支机构:农村卫生分会、城市医院工作委员会、县级医院工作委员会、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委员会、医院社会工作暨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医院后勤支持保障管理专业委员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2个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和自律与维权工作部,办有《四川医院管理》杂志。此外,各分支机构还分别办有每月一期或两月一期的《管理信息》,以上杂志和信息均由各分支机构免费寄送所属会员单位。截至2016年6月,协会共有医疗机构单位会员1094个。 协会通过各分支机构每年一次的会员大会和必要的培训班,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经验交流、管理人员培训,新技术推广;通过调查研究,追踪医疗卫生改革的难点、热点,积极反映会员诉求;通过评选、表彰医院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鼓励创新,树立典型;通过开展自律与维权活动,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与省内外、境内外广泛交流合作,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协会成立以来,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民政厅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团结了一大批学术上有造诣、技术上有专长、管理上有经验、社会上有影响的知名人士,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与建设,充分发挥了社团组织的参谋助手与桥梁纽带作用,深受全省会员的信任、支持和厚爱,被誉为“会员之家”,并多次受到卫生部、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的表彰,2004年和2009年两次获中国农村卫生协会授予“全国先进卫协会”称号,2005年获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人事厅授予“全省先进民间组织”称号,2008年获四川省民政厅授予“四川省5.12抗震救灾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2016年6月29日,协会召开了四川省医院协会第四次、四川省农村卫生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医院协会和四川省农村卫生协会合并为四川省医院协会,四川省农村卫生协会注销登记的议案。四川省医院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307名理事组成的四川省医院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并经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由101人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安劬同志当选为四川省医院协会第四届会长;邓绍平、古翔儒、刘作林、刘益民、杜一华、杜培勇、李光明、杨思进、何国钊、陆华、周京国、郎永康、郞锦义、赵聪、景秀京、曾智、赖志刚、熊伟等19人为副会长,郎永康为秘书长(兼),并任四川省医院协会法定代表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谢明道、李有明同志为四川省医院协会顾问的决定。
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
(四川省医院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2016年5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四川省医院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四川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群众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院及医务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动员社会各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
本会的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和组织医院及其医务工作者以及社会热心于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士,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维护医院及其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升医院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成长,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健康事业服务。
本会的会训是“团结、自立、开拓、勤奋、奉献、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依法宣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医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医院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开展以医院管理为中心的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术交流。
(三)在医院工作人员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实施院、科两级领导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编辑学术期刊、书籍、信息资料。
(五)评选、表彰、奖励会员单位的优秀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和论文。
(六)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的制订、论证和管理质量评价工作。积极促进城市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七)向政府反映医院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院及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院之间、医院与社会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与协作。
(八)加强与国外、省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交流。
(九)根据有关政策,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兴办经济、技术实体,推动医院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十)办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 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
2.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医疗卫生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3. 各市、州医院协会、卫生协会。
(二)个人会员
1.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各级各类医院中从事管理、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康复、护理、药检、科研及教育、宣传等方面工作的人员。
2.其他团体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的组织、部门审查批准;
(三)名誉会员经本会各管委会或本会理事2人推荐,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的评选表彰先进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的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单位会员的理事、常务理事因故离开原职位后,由继任者递补前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为了确保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法定人数如期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案。应届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单位委派相关人员出席会议。如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年不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作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专职会长、专职和兼职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分工协助会长行使以上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或受会长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本会兴办或管理的与本会宗旨、任务、业务范围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以及各管委会组织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医院协会会费收取公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征收依据 |
执收单位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资金管理方式 |
备注 |
1 |
四川省医院协会城市医院工作委员会
|
会费 |
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及批准的组织管理办法 |
四川省医院协会 |
年交(元) |
按照编制床位,150张病床以上6元/床·年;150病床以下800元/年。 |
会员单位 |
专项管理 |
|
2 |
四川省医院协会县级医院工作委员会
|
会费 |
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及批准的组织管理办法 |
四川省医院协会 |
年交(元) |
三级医院3000元/年;二级甲等医院2000元/年;二级乙等及三州贫困县医院1000元/年。
|
会员单位 |
专项管理 |
|
3 |
四川省医院协会 农村分会 |
会费 |
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及批准的组织管理办法 |
四川省医院协会 |
年交(元) |
中心卫生院600元/年;一般乡镇卫生院500元/年;村卫生站200元/年。 |
会员单位 |
专项管理 |
|
4 |
四川省医院协会 社会办医分会 |
会费 |
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及批准的组织管理办法 |
四川省医院协会 |
年交(元) |
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医院会员2000元/年;门诊部、诊所500元/年。
|
会员单位 |
专项管理 |
|
5 |
四川省医院协会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专业委员会 |
会费 |
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及批准的组织管理办法 |
四川省医院协会 |
年交(元) |
三级医院2000元/年;二级医院1000元/年。
|
会员单位 |
专项管理 |
|
6 |
四川省医院协会医院后勤支持与保障管理专委会
|
会费 |
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及批准的组织管理办法 |
四川省医院协会 |
年交(元) |
三级医院2000元/年;二级医院1000元/年。
|
会员单位 |
专项管理 |
|
7 |
四川省医院协会妇幼健康管理分会
|
会费 |
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及批准的组织管理办法 |
四川省医院协会 |
年交(元) |
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医院会员800元/年;企业会员1000元/年;其他会员单位500元/年。
|
会员单位 |
专项管理 |
|
8 |
四川省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
|
会费 |
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及批准的组织管理办法 |
四川省医院协会 |
年交(元) |
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800元/年;其他会员单位600元/年。
|
会员单位 |
专项管理 |
|
9 |
四川省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
会费 |
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及批准的组织管理办法 |
四川省医院协会 |
年交(元) |
按照编制床位:1000元/400张以上;800元/101-200张;600元/100张以内。
|
会员单位 |
专项管理 |
|
注:1、会费收取的监督投诉部门为协会秘书处。电话:028-86136807
分支机构信息
四川省医院协会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文庙西街99号文庙公寓1栋3楼3单元
邮编:610041
联系电话: 秘书处(办公室):028——86136807
城市医院工作委员会:028——86122287
县级医院工作委员会:028——86148815
农村卫生分会:028——86137460
社会办医分会:028——86137715
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028——86147160
